《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解读

2022年10月31日 03时48分25秒浏览次数:92设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审计署、教育部和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在加强党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更好贯彻上述规定,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广东教育审计工作,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广东省教育厅重新修订20161月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161号)。现就新修订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规定》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20185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创新审计理念,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为我们在新时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规定》,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专业化和制度化,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体现新时代教育审计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夯实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加快推进我省教育审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切实发挥好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等具有积极意义。

  (二)《规定》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2018年以来,《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规章制度相继颁布,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此,20161月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不能较好地适应新时代教育审计发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热切盼望重新修订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修订,是适应新时代审计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教育系统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推动广东教育审计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规定》修订是推动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发展的具体措施。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从近年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来看,部分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如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内部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内部审计业务不规范、审计工作质量不高;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完善、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违规挪用奖助学金、损害学生权益等。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广东省教育厅修订《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5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四章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程序、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

  三、主要特点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教育审计监督体系,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主要特点如下:特点1: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规定》突出了单位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第四条、第七条)。特点2: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规定》突出了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责主业,明确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十八条),保障了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特点3: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的计划性。《规定》明确了审计工作规划、审计项目计划以及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特别是按上位法提出了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体现应审尽审的原则,突出计划的引导作用,使得审计工作更有针对性(第二十四条)。特点4: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权限。《规定》赋予了内部审计获取相关资料、临时制止浪费行为、封存资料、提出追究责任建议、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13项主要权限,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推动教育审计高质量发展(第二十六条)。特点5: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程序。《规定》紧密结合我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细化审计项目的实施程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第四章)。特点6: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结果运用。《规定》要求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要求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单位应当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进一步落实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

20221010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网站    审核:杨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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