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坚持内部审计工作原则,加强对学校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学校管理持续地优化和改善,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完善风险控制和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根据国家相关审计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学校审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和业务流程;
四、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五、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六、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学校审计业务的统计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送审计报表、调查报告。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和任务,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咨询服务活动。